簽證說明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須知
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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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6個月以上居留之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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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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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
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來台居留證明文件或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公文;
及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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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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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居留簽證效期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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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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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居留簽證來臺者,須於入境次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Re-entry Permit) 。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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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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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簽證(單次入境)規費為新臺幣2,200元,( 多次入境)為4,400元 (僅適用於部分駐台機構人員)。
相對處理費新臺幣4,340元(美金140元,目前僅適用美籍人士)
在臺申請停留簽證改辦居留簽證,另收手續費800元。
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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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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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以受聘僱為由申請居留簽證,得申請將原持駐外單位核發之停留簽證在臺逕行改發居留簽證。
上述規定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外籍勞工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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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以外交部最新公告為主,若有任何疑問請上外交部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