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7年擬選送1名華語文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公告類型: 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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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學校 : 公務機關
- 擬聘華語文教師數 : 1 名

2.教學人員資格 :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以下其中條件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二.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英文聽說讀寫能力佳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2)身心健康、能勝任華語文教學工作。
3.聘期起訖 : 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4.申請資料繳交截止時間 :
請於臺灣時間107年5月31日下午5:30前,檢具上述檔案寄達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請以電子郵件傳送itachen0626@gmail.com。

5.詳情請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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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8/05/09 至 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