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7年選送華語教師赴法國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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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7年擬選送2名華語教師赴法國任教,有意參選者,請詳閱以下資訊,並於期限內繳交相關資料。本案係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1.合作學校 : 法國教師與高等學院系統
- 擬聘教師數 : 2名(獲聘者由法國教育部漢語總督學處依申請資料遴選、逕行分發協助教學學校)

2. 教學人員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設有戶籍(請附證明影本),並符合以下資格
(1) 國內華語文教學所或碩士學程以上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研究所或碩士學程以上之在學學生,並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明書者。

3. 本案方法之任用必要條件
(1)至108年7月31日當日未滿28歲(此為法國學生社會保險之必要條件)
(2)法語程度達B2以上

4. 資料繳交截止時間 : 台灣時間107年5月31日下午5時前,將申請資料由應徵學生所屬學校以正式公函檢送「國立中山大學華語中心(80424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及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

5. 詳情請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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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8/03/01 至 2018/06/10